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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有没有权利向持卡人索要信用卡消费凭证?

2020-09-27来源:www.btcinst.com作者:经济常识笔记栏目:信用卡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浦发并没有权利向客户索要消费凭证。

1、银行索要的消费凭证是什么? 银行对用户的用卡行为有质疑,让提供消费凭证,一般要两种:一是消费发票,二是消费刷卡的POS签购单。

2、要用户单方面提供消费凭证是否有法律或合同依据? 答案是没有。 不管是从个人账户管理、反洗钱,还是从银行自身的章程、领用合约看,都没有任何依据。 质疑用户用户行为有套现嫌疑,或者有洗钱嫌疑,即使要查,也要先查刷卡商户。 第一,“孤证”不能定案,当然也无法洗清嫌疑(疑罪从无)。不管是涉嫌套现还是反洗钱,单一方面是无法自证清白的,这应该是最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第二,浦发银行在信用卡章程中,银行权利项,没有——要求客户留存消费凭证的合同约定。 第三,浦发银行在信用卡章程中,持卡人义务项,没有——留存消费凭证备查的合同约定。

3、银行向用户索要什么才是合理的? 银行如果事前约定好:消费后必须保留签购单,那让提供签购单才合理。 如果事前无约定,或者小额免密、扫码付等不存在签购单的情况,银行要啥都不合理。 关于要发票这种行为,纯属无稽之谈,银行没有权利向用户索要发票。 第一银行确实没有这个权利。 第二对于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消费后要不要发票是个人权益而不是义务。 此外,发票是财务核算凭证,并不能作为“真实”的收付款凭证。

4、附银行权利和持卡人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行的权利: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状况。

(二)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本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领用合约等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五)保留信用卡所有权即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

(六)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费用标准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七)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

(一)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应依据约定向本行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申请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三)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 本行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四)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服务密码、卡面信息、动态验证码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服务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泄露敏感信息、信用卡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消费款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六) 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本行提出有关对账单的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七)在境外使用本信用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若发生此类交易, 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仍有义务偿还所有欠款。

(八)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5、关于领用合约里涉及让留存消费凭证的条款 乙方可在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乙方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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