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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棚户区改造的“绿色通道”是什么?

2020-09-24来源:www.btcinst.com作者:经济常识笔记栏目:社保

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开辟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提取及贷款“绿色通道”。

《意见》规定,加快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切实搞好棚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根据“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分期组织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制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逐步调整土地供应模式,弹性释放适量土地。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对已腾空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供应规模,主要采取出让的方式分宗供地,并优先用于偿还棚户区改造贷款,努力实现收支基本平衡。

《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由群众自愿选择,鼓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取得补偿后自主购房。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其调换房屋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意见》明确货币化安置相关标准,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由房屋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自主购房补贴款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方面构成。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由区征收部门负责,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统一组织发放。

房屋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应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市场价值进行核定。被征收人应当交纳上靠标准户型差额面积部分的购房款。

临时安置补偿费:最高可按24个月的标准进行核定。

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最高可按房屋补偿费1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按照每周20%的比例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