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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以上债务可申请个人破产

2020-06-03来源:深圳晚报原创作者:周倩栏目:今日新鲜事

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对个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免责考察期为3年,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50万元以上债务可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也就是我们通俗意义上所指的申请个人破产。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为避免破产程序被滥用,《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

三年免责考察期后可免除相关债务

据了解,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主要是保障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创业者,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在申请个人破产成功以后,将会有3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结束以后,个人破产者的相关债务将被免除。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列明了不能免除的债务,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等。

申请个人破产后会受消费和从业限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成功申请个人破产后,申请人将会受到消费限制和从业禁止。

消费限制具体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从业禁止则是指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