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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开板:17条重磅措施保驾护航

2019-06-22来源:原创作者:衣韵潼栏目:股票

6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从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4部分共17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意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落实资本市场法治化改革方向、妥善应对涉科创板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任务。

科创板开板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刘贵祥介绍,从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等方面,《意见》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明确发行人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指出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皆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意见》有针对性地对过往不足进行完善,比如证券犯罪需承担的刑事责任过轻等,同时畅通救济渠道,便利投资者维权,完善我国的代表诉讼制度,对多方面问题均有侧重,提及了市场众多关切点。”知名独立财经评论员布娜新对中国财富网表示。

中科科创副总裁、首席科创板研究员朱为绎认为,随着未来科创板企业的退市流程加速,相关诉讼无疑将大量层出,最高法对集体诉讼制度的认可,对诉讼代理制度的提出,将给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起到有力的震慑。

此外,朱为绎表示,科创板诉讼案件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打破了地方政府的“保护伞”,有利于诉讼案件的执行。

“从前的上市公司诉讼都是由各地法院进行,不管是原告所在地还是被告所在地,一般是由当地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但实际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相关诉讼往往很难得到地方政府的受理。此次,最高法专门提出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科创板诉讼,侵犯投资人利益但在地方法院得不到受理的造假公司在证监会行政处罚下来后,其案件将会被更好地执行,从而加强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朱为绎说。

比肩海外资本市场,首次肯定“同股不同权”

除了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如是金融研究院副总裁、如是资本董事总经理张奥平对中国财富网表示,首次肯定“同股不同权”的治理安排,代表司法层面对资本市场全面制度性改革的认可。

“‘同股不同权’是科技创新型企业选择资本市场的重点考虑点。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发展的路途中需要不断进行股权融资投入生产研发之中,而多轮的股权融资会不断稀释创始人股权,如果没有‘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企业上市后将会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是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最大痛点之一。”张奥平说。

布娜新同样表示,从司法层面肯定公司治理“同股不同权”是一次巨大的进步,使A股市场得以与海外资本市场比肩。

布娜新指出,当前,国内只有科创板允许做出企业“同股不同权”的安排,但急需法律给予界定,尤其是应说明、规定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解释,从而在顺应国际潮流、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维护市场三公原则。

“信心比黄金更重要”,最高法《意见》正当时

在科创板开板临门之际,最高法《意见》的出台回应市场关切,为科创板改革保驾护航,得到了业内专家的高度评价。

“信心比黄金更重要,而法制的完善又是信心的基础”,布娜新表示,此次《意见》的发布为我国司法体系针对注册制试点工作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而不仅限于对以前的不足进行补充,对注册制试点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对投资人及各类市场主体来说绝对算一份“大礼”。

张奥平认为,《意见》的出台预示着资本市场将开启全面突破性的制度改革,其中,注册制是改革的核心,而注册制的核心则是强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严格的退市制度,将企业上市交给市场判断,实现全面的市场化选择。

朱为绎指出,在科创板市场化发行下,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尤其重要,一边享受高价发行,一边承担低度责任,企业的造假气焰无疑会被助长,“所以,此次最高法专门针对科创板提出这样一个保障制度,可以说恰如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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