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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前首富违法操作狮头股份,被证监局罚款2200万

2020-01-03来源:何新月原创作者:e公司官微栏目:股票

云南前首富赵兴龙领取了证监系统2020年首张罚单。1月2日,山西证监局对赵兴龙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赵兴龙是东方金钰的创始人,2016年卷入徐翔案后辞去董事长职务,但2016年年底从徐翔案脱身后又掌控东方金钰。

去年5月初,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细探之前交易所问询后东方金钰披露的2017年和截至2018年前三季度前五大客户,发现至少两家赵兴龙手下公司和东方金钰有巨额交易,还有数目不详的交易疑点重重。如今,赵兴龙欲夺狮头股份控制权未果反被证监局罚款2200万。

云南前首富违法操作狮头股份,被证监局罚款2200万

云南前首富赵兴龙

据披露,当事人名叫赵兴龙,1955年11月出生,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实际上,此人信息和云南前首富赵兴龙一致。

经查明,赵兴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首先,赵兴龙实际控制“郭某”“王某”“付某均”账户交易“狮头股份”。

具体而言,赵兴龙计划收购狮头股份,并商定通过三个账户收购狮头股份8.3%的股份。赵兴龙安排开立“郭某”“王某”“付某均”三个证券账户,上述三账户于2017年5月19日在同一营业部开立。

后续赵兴龙安排筹措资金转入上述三人账户,故赵兴龙实际控制“郭某”“王某”“付某均”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对账户组持有的“狮头股份”合并计算。赵兴龙安排账户组于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在二级市场买入狮头股份8.3%的股份。

第二,赵兴龙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

账户组在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期间的4个交易日内大量买入“狮头股份”,截至2017年5月31日10点31分34秒,账户组持有“狮头股份”1148.72万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99%。

之后,账户组继续买入“狮头股份”,截至2017年6月1日,持股数增至1909.69万股,持股比例由4.99%增至8.3%。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且至山西证监局调查日,赵兴龙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证监会和上交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第三,赵兴龙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账户组累计持有“狮头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继续买入“狮头股份”758.61万股,买入金额约1.33亿元。截至2017年6月1日,账户组累计持有“狮头股份”1909.69万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3%。

2017年7月13日至9月19日,账户组累计卖出“狮头股份”979.68万股,卖出金额约1.75亿元,剩余股票于2018年4月被证券公司融资平仓卖出。账户组在累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5%后,赵兴龙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买卖“狮头股份”。

合计罚款2200万

值得一提的是,赵兴龙的代理人也提出了申辩理由。

据披露,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第一,赵兴龙未直接参与收购狮头股份股权事项的具体协商和操作,买卖股票的交易也非本人具体操作。第二,此次股票交易的目的是要获取狮头股份的实际控制权,但因后期未成功,无奈之下才对相关账户8.3%的股份进行交易并平仓,而且造成了巨额损失。第三,赵兴龙财务状况困难,本人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罚金额过大无法履行。

山西省证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赵兴龙控制账户组进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山西证监局责令赵兴龙改正,对其超比例持股未依法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的行为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和215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200万元。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书面报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是比较常见的证券违法情形,几乎每个季度都有此类案情通报。

厉健进一步表示,这起罚金高达2200万元的处罚案例具有重要警示作用,相当于给广大投资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在大数据时代,此类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是大概率事件,投资者不要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的后果很严重。”

狮头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