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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于恶性肿瘤定义

2020-09-27 17:50:08来源:www.btcinst.com原创作者:经济常识笔记栏目:常识

大部分保险合同都是按照这样的保险责任约定: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根据ICD-10编码规则,肿瘤编码在第2章,章组编码是C00-D48,其中C00-C97是恶性肿瘤,D00-D09是原位肿瘤,即原位癌。D10-D36是良性肿瘤,D37-D48是动态未定肿瘤,也就是交界性肿瘤。可见根据条款约定,只有编码在C00-C97的恶性肿瘤才是赔付范围内的。

大部分保险公司规定,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很多保险公司将原位癌作为其轻症的赔付责任而非重疾的赔付责任,在选购保险的时候一定要与保险公司核实清楚后再做购买。